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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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新建、扩建、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和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的石油化工、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3 管理体制 3.1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委托对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安庆石化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受总站的委托对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3 分站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接受本企业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4 职责 4.1 分站 4.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4.1.2 负责对受理监督的工程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质量核定管理工作,按总站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和核定。 4.1.3 负责受理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4.1.4 负责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向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会议或书面交底。 4.1.5 负责检查受监工程的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有关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1.6 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掌握所监工程的质量状况,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对所监督的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定期向总站报告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4.1.7 负责检查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手段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使之运转正常。 4.1.8 指定经过资质审查的试验室负责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 4.1.9 负责对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中交(验收)程序以及在中交(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按总站的规定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1.10 负责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评定(核定),负责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审查、申报的有关工作。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案的审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程序及时上报总站。 4.1.11 负责按规定及时向总站和本企业上报月、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监督管理费。 4.1.12 接受省、市质监站的工作指导,参与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每年按规定上缴有关规费。 4.1.13 负责完成本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4.1.14 适时书面通报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及时表扬好人好事,纠正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每年组织召开工程建设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安排新的一年工作,授予年度优良工程称号,表彰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1.15 参加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订货等招标、评标工作。 4.1.16 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审查,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会议。会同上级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和专项工程质量检查。 4.2 工程管理部 4.2.1 负责本部门的所有列入本企业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管理项目,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总站办理申报手续,经总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站委托监督。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管理项目,到分站办理申报手续,经分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分站受理监督。 4.2.2 申报前,在分站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或在分站网页上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一式四份提交质监站。 4.2.3 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时提交下列材料: a) 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b) 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c)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及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资质证(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d) 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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