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合同 _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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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合同 _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题 目: 试论电子合同 院 系: 继续教育学院 姓 名: 学历层次: 专 科 专 业: 电 子 商 务 学 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日期: 2015年11月30日 试论电子合同 内容摘要: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建立电子合同监管体制,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目录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三、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的冲击和挑战 四、应对挑战的策略 五、结束语 六、谢词 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成为未来商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但是,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本文拟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 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研究电子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电子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从理论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一)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缔结合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二)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 (三)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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