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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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五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由分管院长主管全院仪器设备工作,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和帐务管理,实验室主任协助主管院长做好仪器设备管理,每个实验室配有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仪器设备分类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学院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属院管仪器设备,100元以下(不含100元)为部门管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三)单价在规定范围以内、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属易耗品。其管理办法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四)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五)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帐建卡。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凡属学院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 新购置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然后学院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学院根据“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进行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新购置的800元以下的院管低值耐用品建立档案的程序为: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然后学院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 学院根据“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进行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修理详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及时贴好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签。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六条 院内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双方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院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并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向院外借用,如借用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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