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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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通风系统管理 (二)局部通风管理。 (三)通风设施管理。 (四)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管理。 (五)巷道贯通管理。 (六)通风能力核定、配风和测风管理。 (七)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 (八)采煤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通风管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和采空区封闭管理。 (十)反风演习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单位(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通风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 (一)通风管理部负责神东公司通风业务管理工作,制定、修改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生产管理部负责在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开掘巷道时,要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机电管理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通风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矿井通风机及其它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业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并组织对供电和设备原因造成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进行分析、追查。 (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通风系统地面工程的建设和设备安装。 (五)总调度室负责通风管理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巷道贯通、巷道启封、反风演习等通风管理重点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六)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通风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组织通风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 (七)规划发展部负责通风项目的审核与资金列支。 (八)财务部负责通风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九)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通风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十)人力资源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合理定编定员,按规定配足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享受应有的待遇。 (十一)技术研究院负责通风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通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二)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通风所需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供应。 (十三)救护消防大队负责发生“一通三防”时的救护工作,并协助各矿井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十四)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工作。 第五条 各矿井负责公司通风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本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等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本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管理,并遵守各矿井通风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 第七条 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矿井、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并对通风设计严格审查。 第八条 生产水平和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盘区开口、顺槽开口,必须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九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一个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盘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盘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十一条 布置盘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其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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