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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计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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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府社福字第09702346200號函頒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計畫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22 條及 23 條。
三、教育部頒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四、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五、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實施方案。
六、教育部頒訂:「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八、老年身心障礙者安養服務「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服務實施要點。
九、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參、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社會處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肆、執行單位
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
南投縣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
各國民中小學
各安置機構
伍、實施原則
一、社會處應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每六個月定期由各主辦單位輪流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俾利克服困難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二、配合中央規劃訂定轉銜服務之資料格式,並建置整合本縣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資訊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俾利服務資料轉銜。
三、社會處設置個案管理中心及個管人員,全程掌握個案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
四、執行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規劃應邀請案主及其家長共同參與。
六、轉銜資料應包括??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輔導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安置協
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陸、方案內容及分工
發展階段採行措施實施要領主辦單位執行單位配合單位0—六歲發展遲緩兒童與學齡前兒童轉銜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轉介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並定期核對0至六歲之身心障礙者。社會處社工及婦幼科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衛生局
教育處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四—八週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衛生局衛生局及各醫療院所社會處3、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個別化之安置與療育轉介服務(0至三歲)。社會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
衛生局
教育處4、協調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民間教育、醫院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安置處所,加強兒童融合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安置之成效。社會處
衛生局
教育處社工及婦幼科
保健科
特教科5、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安置幼托(教)機構之發展遲緩兒童(三歲至六歲)人數、障礙類別及年齡提報社會局轉交教育局作為服務依據,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及早規劃服務。社會處
教育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
社工及婦幼科6、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應視需要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社會處
教育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
各學前教育機構7、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所需資料移送安置機構。社會處
教育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
各學前教育機構8、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應配合安置機構於完成轉銜之後續追蹤六個月。社會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9、各安置機構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教育處
社會處國民小學
各學前教育機構10、對通報轉介安置而未受安置之兒童,受安置機構應回報教育處或社會處彙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教育處
社會處各安置機構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11、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經評估未列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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