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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社会福利行政管理与资源整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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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社會福利行政管理與資源整合
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
輔導行政科 馮珮玲
屏東縣原住民族人口數與族群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民政處
截至97年6月30日止,屏東縣轄內原住民人口數有計5萬5,801人,佔本縣總人口數88萬6,786人之6.2%;其中78.25%約4萬3,618人分布於霧台、三地門、瑪家、泰武、來義、春日、獅子、牡丹等8個山地原住民鄉,及本縣唯一的平地原住民鄉滿州鄉,其餘21.85%約1萬2,183人則分布在屏東市、潮州、萬巒等平地鄉鎮市。
就族群來看,本縣排灣族人口數最多,佔本縣原住民族人口數81.5%約4萬5,000人,其次是魯凱族佔9.7%約5,400人,第三則是阿美族佔2.8%約1,500人,其他6%的族群包括布農族、泰雅族、卑南族、太魯閣族、鄒族、達悟族、賽夏族、噶瑪蘭族及邵族。
貳、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業務執掌
處長1人
經建科
科長1人+科員3人
+約僱2人
長1人+
科長1人+科員3人+約僱2人
產業科
科長1人+科員1人+
技士2人+辦事員1人
輔導行政科
科長1人+科員3人
+約僱2人
副處長1人
總機:08-7320415
網頁:.tw/planibp/
ㄧ、經建科(分機3830~3832):辦理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
聚落環境改善、遷村、原住民保留地、中低收入戶建構
修繕住宅補助等各項業務。
二、產業科(分機3820~3822):辦理原住民地區農業、觀光
產業、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傳統手工藝、民宿營運
管理、原住民創業(青年)貸款等業務。
三、輔導行政科(分機3810~3822):人才培育及獎勵、部落
大學、族語振興、社會教育、青少年輔導、就業、原住
民福利服務、都市原住民發展、部落資訊站、部落日間
關懷站、家婦中心、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
參、社會救助與原住民福利措施介紹
ㄧ、社會救助法(屏東縣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及福利)
資料來源社會處林綺珠
(一)低收入戶之定義:(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97年度9,829元)以下,且家庭財產(含不動產、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97年度不動產不超過260萬元、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者。
(二)、申請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規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配偶死亡。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
在執行中。
3.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無扶養能力之規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其不動產不超過260萬元、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者:
?列冊低收入戶。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4.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在學領有公費。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家庭總收入之規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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