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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盈余分配之会计处理.doc.doc
合作社盈餘分配之會計處理
依合作社法第22條規定:「社股年息,不得超過一分,無盈餘時,不得發息」。第23條規定:「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第24條規定:「合作社盈餘,除應前條規定提出外,其餘額之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經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依上述條文之規定,應注意:
編製盈餘分配表:合作社年終決算有盈餘時,通常由理事會決議當年度發放股息比率,以編製盈餘分配表「草案」提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
入帳日期:盈餘分配表草案如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則須從其決議調整,如照案通過,則維持原提撥數。此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再入帳:
借:累積盈虧 × ×
貸:應付股息 × ×(股金總額×股息發放率)
應付理事、職員酬勞金× ×(應分配盈餘×10%)
應付社員交易分配金 × ×(應分配盈餘提撥後剩餘數) 公基金(法定公積) × ×(應分配盈餘×章程比率)
公益金 × ×(應分配盈餘×章程比率)
特別公積 × ×(本項非法定提撥項目,合作
社自行決定是否提撥)
相關規定:
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可修改章程,自訂每年應提百分比。如降低原訂提撥比率,其餘數可轉為公益金、社員分配金。
公積金應經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存儲於金融機構(應專戶儲存)。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借:公積金基金 × ×
貸:銀行存款 × ×
公積金專戶所生之利息,應記於公積金項下,不得列入利息收入科目,其分錄:
借:公積金基金 × ×
貸:公積金(法定公積) × ×
公積金除彌補虧損外,不得隨意動用,彌補虧損分錄:
借:公積金(法定公積) × ×
貸:累積盈虧 × ×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50%,其超過部分,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其分錄方法如下:
如提出充合作社營運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 ×
貸:公積金基金 × ×
如用以購置設備時:
借:生財器具(或× ×設備) × ×
貸:公積金基金 × ×
註:資產負債表宜註記說明公積金基金與公積金(法定公積)差異原因,列明逐年提撥與使用狀況。
合作社提撥之公益金,應列入流動負債,其動用應經社務會決議,以從事公益使用為原則,動用時分錄:
借:公益金 × ×
貸:銀行存款 × ×
酬勞金監事不得參與分配,經理事會決議,按理事、職員之勞績貢獻大小分配為準。其成數10%為定額,不得增減。社員大會不得決議酬勞金不予提撥,轉列其他用途。
※某國中合作社有關盈餘分配規定摘錄如下:
項目法令規定章程規範決定權備註股息股金*至多10%10%社員代表大會經公告逾5年未具領者,可轉為公積金;可經大會決議轉為公益金。公積金(法定公積)提撥至少10%1%社員代表大會動用1專戶儲存,由大會決定存於何銀行2應設專戶存儲,積金利息收入,歸入公積金項。3動用限制與合作社有關,但不可要求分配。4公積金(法定公積)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可自訂應提%,惟須先於社員代表大會中修改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實施。5累積已超過股金總額50%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用以經營合作業務,即可用於購置設備,修繕固定資產,進貨等營業有關之用途。
※合作社法第25條第2項:「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用經營合作業務。」公益金至少40%
(員生社)49%
社務會用途1社員獎學金2學校設備(1/2以上)3社員康樂活動4捐贈理事職員酬勞金定額10%理事會理事會1不可決議不提列,但可決議轉公益金2法令未規定平均分配3監事不得參與分配社員交易分配金剩餘數40%社員大會1應依實際交易額計算2大會決議不分配時,得移交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益金應退股金1.帳列應退股金,並依照規定付息外,逾5年無法催領,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不付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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