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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司法研究会课题管理办法-附件3

附件3: 中华司法研究会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7月4日中华司法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司法研究会(以下称为本会)课题管理,确保课题研究顺利实施,课题经费有效使用,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课题管理工作实行公开招标立项、鼓励联合申报、成果匿名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课题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领导本会课题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会课题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会课题中长期选题规划; (三)审定本会课题选题及经费资助标准; (四)审定本会课题立项和结项; (五)审定其他与本会课题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会设立专门课题管理机构,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事务,承担以下职责: (一)起草本会课题管理规章制度; (二)起草本会课题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本会课题选题建议和经费资助标准建议; (四)负责本会课题申报、评审、管理、检查、成果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和协调本会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 (六)负责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管理; (七)组织和协调与本会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办理其他与本会课题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本会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课题的申报、立项、检查、鉴定、结项等进行专业评审。 专家评审组成员在本会专家数据库中选任。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和特邀顾问、特邀咨询专家是专家数据库的当然成员。根据课题评审等工作需要,本会可以将非本会会员的两岸暨港澳以及海外法律界人士纳入专家数据库。 第三章 课题规划与种类 第六条 本会课题以传承中华司法文化、研究中华司法学术理论、研讨中华司法实践问题、完善中华司法制度、创新中华司法文明、推动中华法治进步为基本任务,课题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包容创新原则。 第七条 本会课题选题来源为: (一)本会领导和所属机构的推荐; (二)在本会会员中广泛征集;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八条 本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受托课题、合作课题和临时课题。 第九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针对中华司法与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基础理论或者实践问题而不定期设立的课题,一般应当在立项后两年内完成,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第十条 年度课题是由本会每年定期设立的课题,一般应当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第十一条 受托课题是由两岸、港澳、海外有关机构委托本会组织开展研究的课题。 合作课题是本会与两岸、港澳、海外有关机构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由本会审核和批准立项的课题。 受托课题和合作课题依据与委托方和合作方达成的协议执行。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课题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的课题。临时课题的立项、完成时限、过程管理、成果验收和转化等根据课题需要具体设定,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会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原则上实行招标公开、立项公开、成果公开。 第四章 课题申报与招标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定期通过本会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课题申报指南,并通知本会会员和特邀研究员,明确当年可以申报的课题种类和题目、申报要求和条件、经费支持方式和额度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报本会课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者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其中,重大专项课题申请人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任副司局级以上(含,下同)行政、事业机构职务;年度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职务;年度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当具有博士学位且未满四十周岁; (二)申请人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人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和物质条件,须能组成三人以上课题组; (五)申请人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申请人承担的本会其他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七条 本会课题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和评议。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提出立项建议后,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课题立项申请书》等有关申报材料,形式要件齐全; (二)申请人情况符合课题申报条件;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问题清晰,思路合理,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四)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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