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哈特的接受论证与法律的规範性
哈特的接受論證與法律的規範性 407
評論與回應
哈特的接受論證與法律的規範性*
— 對「莊世同╱王鵬翔」之爭的評論
陳景輝**
目 次
壹、任何理由命題與接受論證匹配嗎?
貳、接受態度與道德接受論證
參、如何理解法律的規範性?
肆、法律的規範性與法理論的性質
伍、結論
* 投稿日:2013年11月4日。〔責任校對:陳榕〕。
文章的寫作獲得中國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的資助,王鵬翔教
授就文章初稿給出詳細意見,謹此致謝!
** 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副教授。
408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14期(2014年3月)
近來,莊世同與王鵬翔兩位教授就哈特的接受論證以及相應的
法律規範性問題展開論辯1。莊世同的基本主張如下:C1,哈特認
為法律必然具有規範性,法理論(legal theory)的成功與否就在於
能否證成法律的規範性;C2,哈特以接受論證、尤其是其中蘊含的
任何理由命題,來證成法律具備與道德無必然關聯的規範性;C3,
任何理由命題不具備涉他性,而法律具有涉他的規範性,所以該命
題無法證成法律的規範性;C4,哈特有關法律規範性的證成失敗,
這只能是一種道德接受。王鵬翔提出的挑戰是:W1(用以挑戰
C1),哈特的目標只是用以說明、而不是證成法的規範性;W2(用
以挑戰C2和C4),接受的「態度」無法證成規範性,無論是道德
的、還是非道德的;W3(用以挑戰C3和C4),法律規則的涉它規
範力與接受理由的涉它規範力是不同的,所以莊世同所堅持的道德
接受命題的主張至少是不完整的。
這場論辯涉及到法理論當中很多核心問題,值得進一步深究。
我將討論四個問題。前兩個問題圍繞哈特的接受論證展開,較為籠
統的表達是:他們對於接受論證的理解符合哈特的原意嗎?具體來
說,第一個問題是:莊世同認為,哈特以任何理由命題???堅持一種
非道德接受的主張,那麼任何理由命題真的針對接受論證嗎?第二
個問題是:王鵬翔認為,接受的「態度」無法證成法律的規範性,
這一點我同意,但接受僅僅是個態度嗎?後兩個問題與法律的規範
性聯繫緊密。第三個問題較為實質化:什麼是對「法律具有規範
性」這個主張的恰當理解;第四個問題是方法論上的追問:用以說
明具備規範性的法律的描述性理論,是否必然預設著證成法律規範
性的部分?
1 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重省哈特的接受論證,中研院法
學期刊,13期,頁1-36(2013年);王鵬翔,接受的態度能夠證成法律的規範
性嗎?—評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重省哈特的接受論
證〉,中研院法學期刊,14期,頁387-405(2014年)。
哈特的接受論證與法律的規範性 409
壹、任何理由命題與接受論證匹配嗎?
在哈特的論述中,「接受」( acceptance )經常與「服從」
(obedience)成對出現。哈特引入接受論證用以說明法體系的存在
條件:一方面,符合法體系之終極判準因而是有效的行為規則,必
須普遍的被「服從」;另一方面,這個體系中提供效力判準的次級
規則(主要是承認規則)必須被官員們有效的「接受」,並作為衡
量官方行動的共同的、公共的判斷標準。後者顯然更關鍵:在極端
情況之下,可能只有官員們會接受並使用法體系中的法效力判準,
但幾乎沒有理由認為這種社會不可能存在,也沒有理由拒絕將其稱
為「法體系」2。因此,法體系的「最小概念條件」,是官員們對於
法效力判準的「接受」,而不是民眾的「服從」。
除分別指向民眾(初級規則)和官員(次級規則)外,服從與
接受之間還存在某些關鍵性的差別:
服從一詞之所以無法正確描述立法者在依照賦予他們立法
權的規則時所為的立法行為,以及法庭在遵循已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