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接受论证与法律的规範性.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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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接受论证与法律的规範性

哈特的接受論證與法律的規範性 407 評論與回應 哈特的接受論證與法律的規範性* — 對「莊世同╱王鵬翔」之爭的評論 陳景輝** 目 次 壹、任何理由命題與接受論證匹配嗎? 貳、接受態度與道德接受論證 參、如何理解法律的規範性? 肆、法律的規範性與法理論的性質 伍、結論 * 投稿日:2013年11月4日。〔責任校對:陳榕〕。 文章的寫作獲得中國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的資助,王鵬翔教 授就文章初稿給出詳細意見,謹此致謝! ** 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副教授。 408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14期(2014年3月) 近來,莊世同與王鵬翔兩位教授就哈特的接受論證以及相應的 法律規範性問題展開論辯1。莊世同的基本主張如下:C1,哈特認 為法律必然具有規範性,法理論(legal theory)的成功與否就在於 能否證成法律的規範性;C2,哈特以接受論證、尤其是其中蘊含的 任何理由命題,來證成法律具備與道德無必然關聯的規範性;C3, 任何理由命題不具備涉他性,而法律具有涉他的規範性,所以該命 題無法證成法律的規範性;C4,哈特有關法律規範性的證成失敗, 這只能是一種道德接受。王鵬翔提出的挑戰是:W1(用以挑戰 C1),哈特的目標只是用以說明、而不是證成法的規範性;W2(用 以挑戰C2和C4),接受的「態度」無法證成規範性,無論是道德 的、還是非道德的;W3(用以挑戰C3和C4),法律規則的涉它規 範力與接受理由的涉它規範力是不同的,所以莊世同所堅持的道德 接受命題的主張至少是不完整的。 這場論辯涉及到法理論當中很多核心問題,值得進一步深究。 我將討論四個問題。前兩個問題圍繞哈特的接受論證展開,較為籠 統的表達是:他們對於接受論證的理解符合哈特的原意嗎?具體來 說,第一個問題是:莊世同認為,哈特以任何理由命題???堅持一種 非道德接受的主張,那麼任何理由命題真的針對接受論證嗎?第二 個問題是:王鵬翔認為,接受的「態度」無法證成法律的規範性, 這一點我同意,但接受僅僅是個態度嗎?後兩個問題與法律的規範 性聯繫緊密。第三個問題較為實質化:什麼是對「法律具有規範 性」這個主張的恰當理解;第四個問題是方法論上的追問:用以說 明具備規範性的法律的描述性理論,是否必然預設著證成法律規範 性的部分? 1 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重省哈特的接受論證,中研院法 學期刊,13期,頁1-36(2013年);王鵬翔,接受的態度能夠證成法律的規範 性嗎?—評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重省哈特的接受論 證〉,中研院法學期刊,14期,頁387-405(2014年)。 哈特的接受論證與法律的規範性 409 壹、任何理由命題與接受論證匹配嗎? 在哈特的論述中,「接受」( acceptance )經常與「服從」 (obedience)成對出現。哈特引入接受論證用以說明法體系的存在 條件:一方面,符合法體系之終極判準因而是有效的行為規則,必 須普遍的被「服從」;另一方面,這個體系中提供效力判準的次級 規則(主要是承認規則)必須被官員們有效的「接受」,並作為衡 量官方行動的共同的、公共的判斷標準。後者顯然更關鍵:在極端 情況之下,可能只有官員們會接受並使用法體系中的法效力判準, 但幾乎沒有理由認為這種社會不可能存在,也沒有理由拒絕將其稱 為「法體系」2。因此,法體系的「最小概念條件」,是官員們對於 法效力判準的「接受」,而不是民眾的「服從」。 除分別指向民眾(初級規則)和官員(次級規則)外,服從與 接受之間還存在某些關鍵性的差別: 服從一詞之所以無法正確描述立法者在依照賦予他們立法 權的規則時所為的立法行為,以及法庭在遵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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