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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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更新版) 二〇一七年二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更新版)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山东路桥”或“公司”)拟非公 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13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审核要求,发行人对反馈意见回复作了更新,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进行了相应补充和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使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山东路桥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一、重点问题 6、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申请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并对该类行为对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 (/)查证等方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山东 路桥及其子公司对诉讼或执行案件均已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履行能力 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控股股东高速 集团对诉讼或执行案件均已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经百度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弹出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自助检索窗口填写被执行 人名称“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检索查询结果显示:2015年12月8日,济南市历下区 人民法院(2012)历执字第01011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高速集团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 历商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历下区 人民法院(2011)历商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即‘一、被告自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5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 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12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27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履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案情况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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