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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宁波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1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对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程,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小型防洪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发电工程和经过立项审批小型围垦工程。 1.3 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水利工程的技术规程、规章和标准。 二、监督模式 2.1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三种模式。一是符合基建程序和质监申请条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出具质监报告。二是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控制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三是不具备上述二项条件的工程,质监机构对工程建设重要节点到现场进行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参与工程质量和有关验收。 2.2 具有项目法人、设计图纸、监理和施工单位,基本符合基建程序,并符合质监申请条件的工程,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质监,采用核定制,出具质监报告,并对工程质量等级有明确结论意见。本模式主要适应于新建(改、扩)建小(二)型水库、小型水闸(泵站)、引水枢纽工程、小型水力发电站、5级及以上堤防工程,经过立项审批小型围垦工程,全面整治山塘水库,以及河道、小流域和按照浙水农【2012】66号文规定的相对集中建设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所涉及到桥梁、渡槽等水工构筑物。 2.3 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要求,基本符合质监申请条件的工程采用备案制。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质监机构参与检查和指导,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完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对照质量控制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本模式主要适用按照浙水农【2012】66号文规定的相对集中建设管理于农田水利、山塘部分维修加固,非标准海塘建设、水环境整治、农民饮用水工程。 2.4 对项目规模小、技术要求低、难以符合质监条件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监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适时对重要节点到现场进行检查,并联合有关部门或科室参与工程质量和完工验收。本模式主要适用于河道清淤、粮食功能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中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喷滴灌工程以及村民组织实施建设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等。 三、监督管理 3.1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原则,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省、市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单位的质量责任,确定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 3.2 各地质监机构,要依据《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质监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工作主要内容等基本规定。明确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以及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四、质量检测 4.1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各地应结合实际,做出质量检测有关规定,一般采用核定制和备案制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执行。采用备案制质量监督,检测项目及数量可适当放宽。采用联合验收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4.2 由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实施主体以乡镇为主,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财政单设一项监督检测经费。由质监机构负责,根据工程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或者进行不定期的“飞检”。 五、其 他 5.1 对采用核定制工程要逐步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交底制度、项目划分确定制度、施工质量核定制度、质量监督台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2 要保障工作经费,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质监机构逐步配备轻便现场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加大检查、巡查力度,用数据和科学手段来评价质量,提高质量监督效率。 5.3 要强化质监机构、参建各方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大力开展行业培训工作,???极开展质量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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