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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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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
(一) 申请
(二) 制卡和分发
(三) 领取
(四) 金融功能激活
(五) 卡的密码
(六) 工本费
(七) 挂失和解挂
(八) 补卡和换卡
(九) 吞卡
(十) 注销
(十一) 回收和销卡
第三章 特殊业务
(一) 临时卡申请
(二) 生僻字业务办理
(三)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
(四) 即时补换卡
第四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社会保障 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人社部发
〔2011〕47 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
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
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 IC 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
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
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会保
障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
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卡转移、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
僻字、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原则上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
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相关概念
(一)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受理社会保障卡
业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办理场所、被授权的其他机构及合作银行服务
场所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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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
的制卡、发卡、管卡、用卡信息管理系统,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依托省卡系统
开展。
(三)合作商业银行:是指各地市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围合作的金融机构。
(四)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所属银行,原则上由社会保障卡持卡
人自愿选择。
(五)医保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障卡内的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
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相关消费。
(六)金融账户:是指在社会保障卡内加载的人民币借记应用账户,具有消费、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金融功能。
第六条 卡业务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统筹管理、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
设;负责与人社部、省政府、 省直有关单位 、 人行 广州分行 、合作 商业 银行
广东省分行(总行) 等 省级以上机构 的 工作协调。
(二)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省卡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社会保障卡 的 建设
规划、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 负责统筹和 指导 全省 各 地 市 开展社会保障卡发
行 、应用、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等 工作;建设 和维护省卡系统 和 广东省社
会保障卡应用管理平台等 省 级 集中 式一体化信息系统 。
(三)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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