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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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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信息公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的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下同)监督管理中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需要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分为不合格抽检信息和一般抽检信??。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为不合格抽检信息:(一)检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二)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物质;(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等监督抽检信息。
一般抽检信息是指除不合格抽检信息外的其他监督抽检信息。
第五条 海南省食药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公开发布省、市、县(区)三级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每周四公布一期。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其他省份的,省局稽查局应以快递形式报送给外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食药监管局,并跟踪确认外省生产企业是否收到报告书、是否提出复检申请,收到企业明确无异议的反馈信息或复检结果后,才能对外省企业产品进行公布。
对虽然发生在本省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的;或可能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按照国家总局规定,报请国家总局批准后公布。
各市、县(区)食药监管局和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市、县(区)食药监管局和承检机构应保证报送信息的准确、客观和及时。
第七条 各市、县(区)食药监管局发现不合格抽检信息时,应全面汇总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含抽样单、抽样过程多媒体资料、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及时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方式及时报送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以下简称食品综合处),由省局按本方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统一公布;一般抽检信息每月汇总、分析后报省局同意后可由各市、县(区)食药监管局对外公布。
各级食药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食品综合处汇总需要公布的信息后,制作审批表,商请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意见,商请省局稽查局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程序和结果的准确性作出意见,并都明确作出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
在征求承检机构和稽查局意见后,报请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实施时间、涉及地区、采样总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标准范围等。对于不合格食品要公布标示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等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对不合格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发布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
第十条 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要负责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审查,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
第十一条 省局稽查局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的确认、核实工作,防止因工作差错、审查不严而造成不良影响。涉及外省的,应专门去函确认外省级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并已启动核查处置工作。食品综合处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前对其完整性进行复核,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征求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制定公布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公布主体及分工安排、公布时间、形式和内容、风险交流口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方式等。
第十二条 食品综合处对发现已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存在错误的或者有提出异议的,应对相应信息进行核实,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撤销,并发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对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 食品综合处通过省局官网网站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或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监督抽检信息,必要时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进行??布。
第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应做好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的舆情监测,对舆论关注热点和公众关切应积极回应,对媒体不实或错误报道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食药监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准确、客观、及时地报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不报。不按照规定报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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