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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面向的规範意义
研究論文
《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17 期 205
頁 205-294(2015 年 9 月)
經驗面向的規範意義*
— 論實證研究在法學中的角色
王鵬翔**、張永健***
摘 要
法學(法釋義學)一般認為是規範之學,故關注經驗面向的法
實證研究常受「非法學範疇」之譏。但規範論證是否可以完全抽離
經驗陳述,以及法學範疇是否如此狹隘,則有再檢討之必要。本文
梳理法學與實證研究的本質,主張兩者在至少兩個層面上相輔相
成:法律的規範論證往往必須援引經驗事實(例如某法律手段是否
有助於實現某法律目的或帶來某種結果)作為理由,而設計良好的
實證研究能夠藉由因果推論,發現具有規範重要性的差異製造事
* 投稿日:2014年12月17日;接受刊登日:2015年4月29日。[責任校對:江
奕穎]。
作者順序依姓氏筆畫排列,不代表貢獻程度有別。
本文不同版本的初稿曾經先後發表於2014年6月18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
所舉辦之「兩岸四地法律發展」學術研討會、2014年10月20日臺北大學法
學院慕知學堂,以及2014年12月9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個人年度學術
研討會;作者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干學平、王怡蘋、林子儀、邱文聰、
官曉薇、唐曉晴、許可、許家馨、章程、程金華、黃丞儀、蔣侃學、謝耿
亮、謝暉、簡資修、蘇彥圖及其他與會來賓之寶貴意見,以及范皓柔之研
究協助。本文一些哲學上的想法(尤其是理由論與因果關係部分)獲益於
中正大學哲學系王一奇教授甚多,特此致謝。本文的部分內容屬於科技部
計畫「法律中的因果性與規範性──一個基於差異製造的理論」(MOST
104-2410-H-001-028-MY3)的研究成果。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暨法實證研究資料中心副執行長。
穩定網址:.twpdf。
206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17期(2015年9月)
實。法釋義學有經驗面向,認識與描述有效的法律,亦屬法學範疇;
而實證研究採用的社會科學方法,能拓展認識與描述法律之方式。
本文將法實證研究分為三類:第一類檢驗「差異製造事實」是否存
在,其發現可以直接作為支持或反對規範主張的理由。第二類檢驗
法律的實效性,並刻畫制定、適用法律之制度性行為。第三類則是
以實證方法來描述法律論證。
關鍵詞:法實證研究、法釋義學、差異製造事實、因果推論、實
效、制度性行為、描述性的法律論證理論。
目 次
壹、前言 中的規範重要性
貳、經驗事實在規範論證中的角 三、因果推論—法實證研究
色—以比例原則為例 如何發現差異製造事實
參、法學的經驗面向 伍、既有本土法實證研究之規範
一、法學(法釋義學)的概念 意義
與主要任務 一、第一類:檢驗差異製造事
二、法釋義學的經驗面向 實是否存在
三、法實證研究作為法學的經 二、第二類:檢驗法律的實效
驗面向 性與刻畫制度性行為
肆、經驗面向的規範意義 三、第三類:以實證方法描述
一、經驗事實作為規範性理由 法律論證
二、差異製造事實在法律論證 陸、結論
經驗面向的規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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