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处罚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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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处罚制度

PAGE  PAGE 1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副站长(总工)、站长、 主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事实;(2)有明显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监督站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经科长、主管副站长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站长审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站长审核后,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监督站承办人(A、B)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意见,经科长复核后,报站务会审查。 (三)审查 站务会对《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站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职能科室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之、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督站承办人(A、B)起草《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违法行为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由监督站承办人(A、B)起草《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 2.监督站承办人(A、B)所起草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经科长、主管副站长审核后,报站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或者《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由承办人(A、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科长、主管副站长进行复核。依据需要听证的,监督站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于10日内完成。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经科长、主管副站长进行审核后,报站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市建设局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科长起草《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站务会审核后,由站长签发。承办人(A、B)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站依法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却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监督站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时限,经站长批准,由承办人(A、B)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HYPERLINK )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立案 24小时内移送相关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不属于职责内 调查取证提交报告 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处理意见,站务会集体研究 决 定 告知、复核与听证 不予处罚 移送其 它机关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 结案归档 网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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