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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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 《试行》 1、总则 l.1 城市道路和公路是彰显城市建设水平和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为了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原则,统一设计标准,特制定《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1.2本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和标准,结合上海市特点和条件,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原则,制订各条款。 1.3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子路,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支路或三级(含)以下公路设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4 适用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及《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相应条款;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当国家、行业、地方,颁布新的规范或标准,相关条款要求高于本意见的,适用从高、从严原则。 1.5 本意见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技术规定的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l.6 本意见自2 0 0 9年9月1日起施行。 2、路基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路基设计应保证路基工程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l.2 路基设计采用保证路基稳定和控制工后沉降的双控指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一般路段通过提出路基填料、压实度控制指标,采取边坡防护和排水等措施确保路基强度和路基稳定;对于工后沉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路段,需进行地基处理。 2.l.3 根据路基干湿类型、地下水位埋深进行路基填料的选择。对于处于潮湿和过湿状态的路基应换填粒料或采用固化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1.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二级公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4 OMPa;一般二级以下公路、城市主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次干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3 0MPa;城市次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支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25 MP a。 2.2基底地表处理要求 城市次干路、二级公路及其以???道路的填方路基基底清除表土后,应在路基底面设置3 O厘米砂砾或矿渣或宕渣。对于二级以上公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设置盲沟或加厚砂砾垫层;对于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加厚砂砾垫层。 2.3 一般路基设计 2.3.1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填方路段,当采用粉质粘土、粘土等细粒土填筑时应集中场拌掺加3%~5%的石灰处置后方可使用,水泥等固结建筑渣土可用于各级道路路基。 2.3.2 对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路床,采用粉质粘土、粘土等细粒料填筑时,应采用水泥固结处置。 2.3.3 桥涵台背路堤应采用渗水性良好的粗粒土填筑或采用石灰-粉煤灰的二灰材料填筑。 2.3.4 路基应分层铺筑压实,压实厚度应为2 0厘米;设计应根据层位及道路等级注明分层铺筑厚度及压实度。 2.3.5 当道路下埋设地下管线时,管线沟槽回填宜采用下述方法进行: ①采用粗砂(细度模数3.1~3.7)回填至管顶标高。 ②管项标高以上5 0厘米回填厚粗粒料,并要求粒料最大粒径不大于10厘米,土含量不大于10%,并具有一定的级配。 ③车行道范围的各类地下管线管顶以上最小覆土厚度(路床顶以下)不宜小于7 0厘米,否则应采取如下措施:覆土厚度在3 O~7 O厘米时,宜采用C2 0水泥混凝土外包,外包厚度应大于2 0厘米;覆土厚度小于3 O厘米时,应要求管道改排降低高度。采用细粒料回填时,应掺加3%~5%的水泥均匀拌和处置。采用小型机具压实.,每层压实厚度应不大于l 5厘米。各层压实度不得小于路基压实度要求。 ④车行道范围两个沟槽间净距小于l米时,应同沟槽施工,统一回填。 2.4填浜(塘)路段路基处理 2.4.1 道路路基影响范围内遇到的浜塘应全部处理。. 2.4.2 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遇到暗浜应全部处理;其他等级道路应根据暗浜的地质条件、经济性等因素,结合道路沉降变形要求、交通量大小以及实施条件等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进行处理。 2.4.3 填浜材料应采用砂砾或矿渣或宕渣回填。 2.4.4 填浜基坑内应设集水井,及时收集并排除坑内积水,不得带水回填。 2.4.5 埋深小于2.5米暗浜时应采用开挖换填法,埋深大于2.5米的暗浜,应采用复合地基处理方案。 2.5 路堤与结构物衔接段路基处理 2.5.l 跨河桥梁的台后最大填土高度宜控制在3.5米左右跨线桥及立交匝道桥梁等台后最大填土高度应控制在2,5米左右。 2.5.2 填土高度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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