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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要求;宣贯交流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 ;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 ;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 ;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 ;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矿井开采强度。
新建大中型矿井采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采深不超过600米;
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增加粉尘、热害、噪声、有毒气体防治要求;
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四是突出了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五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
删除了非行政许可要求;增加了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如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架空乘人装置;;;;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5. 煤矿使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6.煤矿安全投入;7. 停工管理及复工复产;8. 煤矿企业应急管理;9. 煤矿事故上报;10. 煤矿闭坑报告管理;11.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12. 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13.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14. 突出资料上报;15.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16. 应急预案编制与评审;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2. 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3. 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矿长履行应急救援分工;3.水体下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4. 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7. 煤矿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8.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9. 矿长审阅通风瓦斯日报;10.井下及井口施焊,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11. 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四、对企业技术负责/矿总工程师;2. 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3.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4. 开拓及准备期间通风,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5.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6.冲击地压矿井的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7.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8.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9. 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10.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11.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12.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3.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4.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16. 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7. 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19. 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五、涉及需要专家论证或修订事项监管;2.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3. 冲击地压矿井,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开采孤岛煤柱,必须进行论证;4.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5. 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6.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7.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少每半年修订1次;8.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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