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教材.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 ?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公告。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 号)的规定,《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 第八条? 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

文档评论(0)

希望之星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