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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发〔2007〕134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责任,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湖州市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市区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检验。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住宅工程每一户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应包括下列必须检验项目: 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空间尺寸质量; 6.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 7.电气安装工程质量; 8.公共部位的分户质量; 9.上级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验的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检验项目,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免检。第四条 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市区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适时修订《湖州市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内容包括分户检验的必须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也可提出建议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并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等。建设单位应按照《细则》确定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结合各自工程实际,经协商也可增加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专职质量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检验小组。必要时可请该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分包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涉及分包项目的分户检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二)检验小组在分户检验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书面分户检验实施方案。 (三)检验小组按照已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及编制的方案逐户进行检验。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 (四)检验小组应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检验小组成员应在记录表中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检验小组发现检查结果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有关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责成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处理及复查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五)分户检验综合结论符合要求的,检验小组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 第六条 每一户分户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资料。 第七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每一户的分户检验记录,按户向住宅买受人(住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宅买受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分户检验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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