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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差”Z就能拒交物业费?龙岩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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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差”就能拒交物业费?龙岩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住宅小区是城市社区的“细胞”。近年来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纠纷。如何理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关系,使“管家”更好地服务于“主人”,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物业纠纷情形多种多样,较为复杂。近日,记者在采访新罗区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情况时撷取了较为典型的案例,希望通过法理分析,对物业企业、业主能起到一定的参考、警示作用。   业主可以“服务差”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案例:2005年,个体户邱先生在龙岩中山路商业城租赁了一个商场用于经营娱乐城,面积940.87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计算,他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940.87元。但2006年7月起他开始拖欠物业费,理由是营业场所出现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和远程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及歇业后多处出现不明噪声情况,邱先生要求管理商业城的物业公司解决,但物业公司未给解决,导致其被有关部门处罚。他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因此有理由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2007年11月将邱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邱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的内容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而邱先生营业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并非属所有业主共用设施设备,不在物业管理范围,因此邱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应支付拖欠物业公司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14113.05元。   法官提醒: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驳回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尽量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   小区公位被私用时物业能否告违约业主?   案例:邱先生在康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10月他在该商品房屋顶上违章搭盖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房间,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安全和整体形象,其行为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制止邱先生违章搭建,但对方均置之不理。市城建监察支队也向其发出停止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但邱先生依然我行我素。物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其职责和义务是进行劝阻、制止,法律和业主大会并没有授权其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其权利义务应由业主承受,物业公司并非该临时公约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也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因此,当有业主未遵守公约承诺时,应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起诉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近水楼台先得月”。住在顶层或靠近其他公共空地的业主,很容易往公共空间打“小九九”,改造公共用地并占为己有,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景观形象,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对这种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情况下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建议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小区内车辆丢失物业要不要赔偿?   案例:2009年3月3日晚,居住在城市中心花园的蓝先生将一辆本铃助力车停放在楼下电梯口旁,不料被小偷盗走。蓝先生认为,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每月向他收取车库费15元,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现在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是物业未尽到保管义务,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被盗损失2900元。物业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该车的保管合同,不存在保管关系,无需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交的2008年1-6月的车库费90元不是车辆保管费,而是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且从2008年7月1日起,原告并未向被告交车库费。根据合同法“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的规定,原告并没有将助力车交付给被告保管,未支付车辆保管费给被告,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很多业主对保管合同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交了停车费,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其实停车费是物业公司代理全体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使用权提供给车主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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