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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个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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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工作规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工作机构。为规范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行为,推动地方创新基金事业发展,提高创新基金管理工作质量,营造创新基金工作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定义 第一条 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第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具体组织该辖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的机构。推荐单位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其他项目组织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其开展相关工作; 2.已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地方基金; 3.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 能按管理中心要求(先完成地方评审、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 5.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6.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7.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8.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9.能够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工作经费。 第二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推荐单位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注意选择“建立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由推荐单位报管理中心审定。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报送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建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须制定“地方基金管理办法”,并在申请审核认定3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注册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需登记注册后方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推荐单位统一负责,一般于每年1—3月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后报送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工作。如注册信息、推荐方式有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四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推荐单位应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有效使用,并对专家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其所辖地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不推荐服务机构,而由自己作为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两册(资料内容需完全相同),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另一册项目组织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辖区内所有上报的基金项目资料的存档(需长期保存),管理中心将对此工作进行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辖区内上报项目的电子申请资料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简称“一站式”)申报至管理中心,并将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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