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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数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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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1 - 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目 录 总则1 名称和住所1 经营范围1 注册资本1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1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4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5 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5 规章制度5 其他事项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依兰县愚公乡所在地。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销各种板材、木制品、木炭等批发、零售。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股东姓名刘福清(身分证字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10万元,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100%)。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年度及长期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公司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计划; 4、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与设置附属机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8、由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贷款 9、任免总经理人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机构与高层管理人员职位的设立; 11、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报酬; 12、核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聘用; 13、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与出售; 14、各项基金的提取;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需要由董事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向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基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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