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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分拆迁安置房而假离婚有关问题.docVIP

为多分拆迁安置房而假离婚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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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分拆迁安置房而假离婚有关的问题 【问题一】男女双方的离婚及离婚协议效力如何,乙女可否以假离婚主张离婚无效? 【问题二】甲男父亲、甲男、乙女与拆迁安置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效力如何?能否以此协议上登记的平米作为实际产权份额的认定? 【问题三】女方能否主张其所得100平米房产系甲男父亲与甲男对其赠与?若认为是赠与,赠与的标的是什么;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完成;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若认为不是赠与,女方可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问题一】男女双方的离婚及离婚协议效力如何,乙女可否以假离婚主张离婚无效? 对离婚有效以及女方不能主张假离婚无效这两点没有争议的,均认为离婚行为有效,不可以假离婚主张离婚无效。 孙健:甲乙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且甲乙方持离婚协议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宋文利: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离婚协议中涉及婚姻人身关系的部分有效。关于房产的分割,在甲母过世后,甲基于继承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该300平米房产便由甲及甲父于家庭关系而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李炜:离婚协议为有效协议,男女双方对房产部分的协议,属于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只是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但是协议整体在夫妻双方还是合法有效的。 刘军民、陈家绪、高阳、孙健: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有二:(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甲乙二人的离婚协议,是以假离婚的形式,达到分家分户,多分房屋套数的目的,目的违法,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2)拆迁房屋属于甲男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母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该离婚协议直接将房屋一分为二,侵犯了甲父的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在甲父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便甲父追认,基于第一点理由,该协议仍属无效。 华黎:大家均认同离婚行为有效,而因有效的离婚行为使得案例中的房产之下,存在三个独立户口,按照政策可分三套房屋,我认为不能以此就认定该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因此导致协议无效。 【问题二】甲男父亲、甲男、乙女与拆迁安置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效力如何?能否以此协议上登记的平米作为实际产权份额的认定? 宋文利:拆迁安置的三套房产,在三方与拆迁安置办签订协议时,甲父及甲应能准确得知三方协议的内容,故能推定甲父及甲就房产的处置达成一致。即甲父及甲均同意对房产的处置,乙女有权占有100平米房产。交付后,乙女对100平米房产为有权占有,由于未登记过户而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拆迁安置协议有效,能以此协议确定的面积作为实际产权份额的认定。 李炜:我认为安置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这个面积不是产权份额的认定,应该是三户人各自新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来源凭证。首先,拆迁安置协议效力的签订是在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之下才可以和拆迁方签署的,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合同有效合同。 产权份额,是产权在共有的情况下的一种按份共有模式才需要认定的内容,而三份拆迁安置协议对应的是三份独立的房屋,不存在共有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认定产权份额的问题。 高阳、刘军民、陈家绪:认为甲乙为了多分一套房,进行假离婚分户,客观上造成拆迁方拆迁安置方费用成本增加,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合同法52条,因此甲父、甲男、乙女与拆迁安置方签署的拆迁协议至始无效。 原300平米的房产为甲的父母共同共有,甲母死后遗产未进行分割,此时甲与甲父属于按份共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00平米中仅有75平米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平米作为实际产权份额认定。 孙健:我的看法是,(1)甲男父亲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因为甲男父亲,属于原先300平米的独立户主,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因此,甲男父亲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而甲乙为了利用政策多分拆迁房办理假离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安置协议是甲乙方恶意串通,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不能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平米作为实际份额。因甲乙方签署的安置协议效力上属于自始无效,因此拆迁协议上认定的份额需重新划分。 申海松:我认为拆迁安置协议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因为双方的离婚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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