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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程序
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
延续申请审批程序
(2016 年 7 月修订)
一、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
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
检验许可证审批规范性,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相关单位在民用核安
全设备许可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二、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审批工作。
三、 制定依据
(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二)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
(三)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
四、 职责分工
(一)国家核安全局
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
申请的受理,组织技术审评,履行行政审批。
(二)技术审评单位
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技术审评工作。
2
此外,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还负责许可证证书的印制
及发放。
(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提出监督总
结报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
延续申请提出监督总结报告。
五、 申请条件
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许可范围内相应的民
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持证期间无完工业绩但
签署了正式供货合同或许可证到期时正在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
动的单位,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完成相
关活动;待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满足许可证延续要求的可延
续相应许可证。
六、 审批流程
(一) 递交申请
申请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
交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延续申
请的,许可证到期自动废止,若需要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
活动的,应按新取证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可采用行政受理大厅递交和网上递交两种
方式。行政受理大厅受理及咨询时间:每周二上午 8:30至 11:30,
3
下午 13:30 至 16:30,咨询电话 010地点为环境保护部
东 门 行 政 受 理 大 厅 ;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地 址 :
24:8080/NNSA。
申请材料格式及内容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二) 文件初审
国家核安全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满足申请条件、格式
内容不符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退回申请材料。
(三) 正式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在 5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单
(见附件二),明确项目官员,组织技术审评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委
托辐射安全核与监督站提出监督总结报告,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程序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
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申请单位许可证延续申请后,若在许可证有
效期到期时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长,直至
国家核安全局作出决定。
(四) 技术审评流程
技术审评重点为申请单位持证期间的能力维持情况、核安全法
规及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质量保证大纲运行情况、核安全文化建
设情况、活动业绩情况、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情况、重大质量问题
处理情况、内外部监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重要变更情况(许可范围、
组织机构、厂房、设备、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对申请单位
的处罚奖惩情况等。
4
技术审评单位应在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 4个月之内,完成技术
审评,提交技术评价报告。主要审评流程如下:
1、提出审评问题。原则上,技术审评单位应在国家核安全局
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评问题(可不再下发审评计划),报送
国家核安全局,由项目官员发送给申请单位。
2、回答审评问题。申请单位应在收到审评问题后 15个工作日
内将答复材料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项目官员发送给技术审评单
位。逾期未答复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截止日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
内详细说明原因,否则,国家核安全局将终止其技术审评工作,且
6个月之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3、组织审评对话会。审评过程中,若需要召开对话会,技术
审评单位或申请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官员,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
织。对于审评对话会遗留问题,申请单位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答复材料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项目官员发送给技术审评单
位。逾期未答复的,参照上述第 3条执行。
4、组织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评结束后,若需要开展现场检
查,技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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