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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简称「中转易」)简介I.I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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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简称「中转易」)简介I.II

27022017 Page 1 ?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简称「中转易」) 简介 I. 自由贸易协定 内地近年积极与不同国家及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内 订明货物如经第三地中转而中转过程符合未再加工规定及条件,包括受当地海关 或指定机构监管,则可被视为直接运输,可享关税优惠。 II.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 为优化《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的便利措施及协助更多中转香港 货物可以享有「协定」下申请关税优惠的资格,香港海关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 十日推行「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简称「中转易」)。「中转易」属 自愿参与性质,为贸易商提供海关监管服务及签发证明货物中转香港期间未再加 工的《中转确认书》。 III. 服务范围 「中转易」的服务范围从「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扩展至其他 12 项内地 已签订及实行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必威体育精装版签定的中韩及中澳自由贸易协定。 「中转易」的服务范围涵盖下列「协定」下中转香港往内地的货物: (1)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3)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4)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5)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6)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7)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8)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9)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Page 2 ? (10)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11)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12)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13) 亚太贸易协定 「中转易」的服务范围涵盖下列「协定」下中转香港往台湾、韩国和澳洲的货物: (1)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3)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贸易商应留意每项自由贸易协定下对中转货物停留于第三地方可等同直接运输 的要求及条件,例如容许货物停留于第三地方的最长中转期,货物存仓及处理安 排等。详情请浏览中国商贸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页: / / 现提供在不同「协定」下,中转货物容许停留于第三地方的最长中转期数据如下 (数据以协定条文为准): 自由贸易协定 最长中转期 1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60 天 2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3 个月 3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12 个月 4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5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 6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3 个月 7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 8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 9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3 个月 10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3 个月 11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3 个月 12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6 个月 13 亚太贸易协定 - Page 3 ? IV. 申请原则 [概要总结见附件] 以下为内地及相关缔约国家/地区对中转香港货物的要求 : (A) 中转香港往内地货物 1.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 特惠税率时向中国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中国海关不再要求提交 《中转确认书》: (a) 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1、民用航 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发出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 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 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 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b) 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 框架协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货柜)运 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码、封条号 码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2.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a) 经香港中转的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 应当提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b) 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 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c) 在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或中检 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3. 当须向中国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进口人应当在向中国海关进口申报 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 码。 [备注 : 有关预检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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