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pdfVIP

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pdf

  1.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34 层 3407 单元 电话:(86-755)2398-2200 传真:(86-755)2398-2211 邮编:518038 1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盘江股份”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2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 具,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盘江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盘江股份已向本所保证,盘江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 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盘江股份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3 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盘江股份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黔府函[1999]140 号)批准,由盘江煤电(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集团”)、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煤炭工业”)、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贵阳特殊钢”)、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防城港务局以及贵州煤炭实业总公司作 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1999 年 10 月 29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成立时总股本为 25,130 万股,注册资本为 25,130 万 元,其中,盘江煤电集团持有 24,000 万股,中国煤炭工业持有 280 4 万股,贵阳特殊钢持有 270 万股,福建煤炭工业总公司持有 200 万股,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持有 150 万股,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持 有 100 万股,防城港务局持有 80 万股,贵州煤炭实业总公司持有 50 万股。 2001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25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