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新教案二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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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三、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六、债权申报 七、债权人会议 八、重整 九、和解 十、破产清算 八、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及特征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其业务。 (二)重整申请 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申请重整的原因 1、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企业法人有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债权人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3.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是指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练习题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依法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有( )。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练习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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