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建的研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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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建的研究?——以深圳、浙江、安徽为例(上)2016-05-18 摘要:针对于我国频繁遭受巨灾侵袭的客观状况和国务院对加快发展保险服务业的相关要求,我国深圳、浙江、安徽等地纷纷开始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何在如此幅员辽阔的国家建立合理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对巨灾保险制度模式进行分类,并通过对试点城市的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比较、整理和评析,从而对该试点城市乃至全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建提出合理建议,旨在为巨灾保险制度的体系构建及其全面推广提供参考。 关键词:巨灾,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体系构建 我国常年遭受灾害困扰的客观情况决定了巨灾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不仅是为公众提供了灾害风险的保障,也是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巨灾保险的探索和实施,因此通过对制度模式的研究和现行方案之间的比较从而为其它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得出合理的建议是具有极大意义的。 一、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一)巨灾保险制度模式的分类 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主要可分为商业保险机构主导经营、政府主导经营以及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经营三种类型。 1.商业保险机构主导经营 商业保险机构主导经营是指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中,由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保巨灾风险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制度模式。该模式中,由国家授权的商业保险公司或由承保巨灾业务的机构所组成的团体主导经营巨灾保险的相关业务。政府主要负责设计制度、制定法律、监管各部门以及建设防灾减灾工程。保险公司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作为承保的前提,政府通过法律监管保险公司的工作。采取商业保险机构主导经营模式的成功典范主要有英国洪水保险制度和瑞士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该模式给予商业保险机构足够的自由度,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自由发展,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同时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互相牵制,保障国家防灾减灾措施到位,保证商业保险公司较大程度上从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出发行事。但是,该模式的缺陷也显而易见。首先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拥有较大的风险承担能力;其次由于需要考虑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只能选择部分发生概率小或是风险程度低的巨灾风险;最后,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自愿投保的方式,缺少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导致该模式对公众的风险意识要求较高。 2.政府主导经营 政府主导经营是指完全的或在一定限额之内的由政府利用财政支出或借贷融入专项资金来独立承保巨灾风险的制度模式。该模式中,政府承担了巨灾风险处理的大部分工作;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的销售和服务,以及在损失超出限额的情况下或许有义务介入赔偿。实行政府主导经营模式的主要有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制度。 该模式使得政府掌握较大权力,从而控制整个巨灾保险市场,适时通过必要手段来提高参保率或扩大覆盖面。除此之外,政府主导解决了商业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承保能力不足导致承保风险种类限制大的问题。然而,这样的模式极大的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不利于公众提高风险意识。 3.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经营 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经营是指由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承保巨灾风险的制度模式。具体实施方法即将风险损失进行划分,不同限额内的损失采取不同的赔付方式,科学合理地利用不同风险承担主体的优势,将资金的利用率最大化。日本家庭财产地震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该模式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科学分配责任,有利于发挥各承保主体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但该模式需要完善立法、细化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厘定费率和确定限额,对于法律等配套设施以及精算等方面的学术研究有较高要求。 (二)我国巨灾保险目前所实行的模式 我国目前试点地区所实行的模式类似于政府主导经营模式。例如,深圳、浙江、安徽均是由政府管理,采取的是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为居民统一购买巨灾保险,同时提供自愿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以满足部分居民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比较及评析 (一)深圳 1.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2014年6月1日起深圳市巨灾保险进入实施阶段,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巨灾保险的城市。深圳市民政局已经与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开始在政府的领导下展开试点工作。 从制度模式来看,政府每年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购买6亿元巨灾风险保障,用于为居民统一购买巨灾保险,即参加方式为强制性,同时提供商业性巨灾保险供部分居民自愿购买。其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作为补充。政府出资体现了政府在深圳巨灾保险模式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而保险公司在制度中主要担任的是提供巨灾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从保障范围来看,深圳市巨灾保险主要针对于深圳发生频率较高的自然灾害,例如暴雨和台风作为深圳市发生次数较多且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气象灾害就是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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