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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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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项目由来
惠安县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北纬24°49ˊ~25°15ˊ,东经118°37ˊ~119°05ˊ之间,东临台湾海峡,西接泉州市郊,西北邻仙游县,南隔泉州湾与晋江市相望,北隔湄州湾同莆田县遥对(地理位置见图1-1)。惠安县地处福建省沿海“中部开花”的重点部位,是闽南著名的侨乡之一,也是闽南金三角沿海开放县,素有“建筑之县”、“石雕之乡”、“石头王国”之美称,随着福建炼油厂等一系列国家重点工程及福厦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了惠安县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对外服务的职能。
惠安县是福建晋江地区缺水最严重的城市,市区河网河道狭小,较大河渠宽度在10~35m之间,径流量小,稀释自净能力弱,由于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河网水质普遍较差,水污染现状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其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却未能同步发展。惠安县在2000年未经过处理而直接排放的污水达到约5万吨/日,目前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县城的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由点状扩散至流域、由季节性扩展至长期性。部分水域水质进一步恶化,县城内下张溪、下社溪等水体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体标准,环城林辋溪受之污染也愈来愈严重。水体污染直接影响县城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恢复生态平衡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局部环境变化的趋势,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惠安城市总体规划和惠安城市环境规划,惠安县政府决定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于城区北部组团。污水处理工程分二期建设,首期处理污水5万吨/日,二期10万吨/日。本次环评的范围为首期处理污水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该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惠安县建设局委托,清华大学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实地踏勘了拟建厂址,收集了资料,布置了环境监测,并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进行了汇报。清华大学编写了“福建省惠安县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编制依据与主要参考资料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国家环保局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国家环保局HJ/T2.4-95;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4号文,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2000年6月;
《福建省惠安县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闽计[2001]143号文;
《泉州市主要水域功能区划》,泉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
《惠安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1994~2020年),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94年5月;
《惠安城市环境规划》,惠安县环保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1997年7月;
《福建省惠安县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北京清华永新双益环保有限公司,2001年4月;
《福建省惠安县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清华大学,2001年12月;
《福建省惠安县5万吨/日玉溪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惠安县建设局。
主要参考资料
《惠安城市环境规划研究》,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惠安县环保局,1997年7月。
评价目的和意义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改善水环境、造福人民、除害兴利的环保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将大大减轻城区污水对下张溪、下社溪和林辋溪所造成的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解决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促进惠安县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鉴于该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将对周边区域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该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本次评价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选址的合理性;
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平面布置合理性、污水处理工艺达标排放等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分析其可行性;
预测项目建成后污水集中排放对受纳水体林辋溪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分析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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