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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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 承担相应的责任 拥有权利 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 有行为能力的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索赔的时候回核定 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 (三)中介人 不算合同主体 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 大的是冰山 冰山碎了成浮冰 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 不能动了 船底底部损坏 不能继续航行 持续停航时间 12小时 *发上在港口浅滩的搁浅 退潮时发生的不算 叫坐浅 一般不会带来损害 不是 意外事故 涨潮时可以航行 触礁(Stranding):撞到礁石 沉没(Sunk):船体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浸入水中 不能继续航行 碰撞(Collision):航行的时候与其他可航行的物体相撞 或者与其他漂浮物体 失踪(Disappear):意外的事件导致 不是故意的 扣押、海盗、部队等 火灾(Fire):有光有热有火焰;偶然意外的火;有蔓延的趋势 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货主委托船长 抛弃(Jettison):为了防止损害、继续航行 合理扔东西 等海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被偷盗 雨水淋湿 短量(如粮食:大豆) 受潮受热 战争 罢工 拒收 交货不到 2. 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主要是海上损失(Marine Loss)简称海损(Average)。 广义的损失:通常海损(可以预料到的,船的磨损,货物的损耗)+非常海损 狭义海损为非常海损:意外事故 海损按损失的程度划分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指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全部毁损、灭失 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a、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全部灭失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糖盐或可溶性化学物品 第二,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挽回 船舶被扣押或者没收 第三,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品价值或原有用途 茶叶、水泥、烟草等 第四,船舶失踪 b、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也可称作解释全损(Explanatory Total Loss) 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保险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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