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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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条文适用的知识。 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刑法总则部分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多具细节性,每个条文的有关数字如期间等规定更是考试热点,应予以准确记忆。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一个条文都非常重要,而分则的条文数量虽然庞大,内容较多,但重点法条比较突出,都应准确、完整地掌握。刑法试题的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要求的精确度较高,对应用相关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要求也较高。考生在复习时切不可粗枝大叶,对于重点法条务必精益求精地掌握。 【答案】:D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几个罪名区分的知识。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进行策划、指挥以及召集观众、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设备或者播放场所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组织播放,但必须没有牟利目的。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不是组织播放淫秽光盘,也不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可以排除选项B。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本题中孙某出卖制作复制的淫秽光盘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构成本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牟利目的,否则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属于本罪规定的“传播”,故构成本罪。 本题中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由本题可以总结出今后的出题趋向之一是考查相类似之间罪名区分的试题逐渐增多,这就提醒考生在复习时牢牢掌握相似罪名之间的关键区别。 【答案】:C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诈骗罪与一些特殊诈骗犯罪区别的知识。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由于本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伪造的是借据不属于金融票据,故不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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