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程式的重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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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倫理與法律 教學內容 智慧財產權 電腦程式 資訊自由 網路交易 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電腦網路犯罪 壹、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計算1+2+3+4+……+10=55 電腦程式,也是著作權法上的一種著作。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電腦程式的重製 買了一個電腦程式的光碟,只獲授權在自己電腦安裝,則不得拿到別人的電腦裡進行安裝。 網路上的電腦程式可以下載供使用來修復電腦運作上的一些問題。 只暫時存放在暫存區(RAM)中。 執行完畢,解決問題後就可以關機。 這些網路程式並不會被存檔下來,符合所謂的暫時性重製。 為保護這些網路上的電腦程式,所以特別規定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仍受到禁止的。 為了備份而重製 買一片電腦光碟,難道不能備份或重製嗎? 第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不可借給同學安裝)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出售原版軟體),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以盜版軟體作為營業工具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盜版軟體)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製造盜版軟體或安裝盜版軟體的人會觸法。 使用盜版軟體的人(網咖消費者)未必會觸法。 用盜版軟體作為營業用途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商用套裝軟體 付費才能使用,不可任意重製或抄襲。 試用軟體(共享軟體) 過了試用期不能繼續使用 免費軟體 仍未放棄其著作權,不可任意重製或抄襲。 公共軟體—已經沒有著作財產權 自由軟體 通常免費且開放原始碼 若要散布出去,仍要開放原始碼,且不得營利。 軟體類型 軟體的授權 使用軟體乃『被授權』 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軟體公司授權在一定範圍內安裝電腦程式。 客戶只得到授權使用只是一個重製軟體和光碟的合法持有人。 並不擁有光碟內部電腦程式的財產權。 軟體授權範圍 個人版 校園版 公司(企業)版 拆封授權契約 『如果您打開包裝,表示您已經願意接受下列授權條件…』。 預先告知的條款,稱為拆封(shrink-wrap)授權。 包裝盒外只有『拆封授權告知條款』,允許在拆封後閱讀詳細授權契約後,還有退貨的機會。 1996年美國法院視為是有效的。 Pro CD v. Zeidenberg案 按鈕授權契約 網路付費 網路下載安裝 授權契約顯示在螢幕上 契約上會有『同意』與『不同意』或『接受』與『不接受』的選項。 按下滑鼠『同意』或『接受』後才能使用軟體。 美國法院認為按鈕授權契約 Click-wrap license在一定條件下也是有效的。 授權契約的效力 需給使用者三個需求: 購買前有充分適當的告知。 有充分時間讓使用者檢閱授權條款,決定是否同意其授權條款。 如果授權條款不被接受,是否有機會可以全額退還產品。 涉及電子簽章法、消費者保護法 訂製軟體 為特殊業務需求而量身訂作 程式碼財產權歸誰??視契約約定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電腦程式的修改抄襲 電腦程式可否修改? 第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 。 原始碼vs.目的碼 (0與1組合) 原始碼與目的碼 Source code ??Object code Compiler 編譯器 Compiling 編譯 單向轉換 目的碼無法再轉換成原來的原始碼 不只轉換語言 程式庫 也完成最佳化動作,已提高質性速度與資源的利用 電腦程式的抄襲 看不到原始碼,如何抄襲? 員工跳槽?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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