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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_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前 言
目前我国尚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应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学界反对者认为: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损害赔偿制度婚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婚内损害赔偿的提起,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从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并非如此。案例如下:
武汉市51岁的张女士因怀疑丈夫婚外恋引发家庭纠纷。丈夫杨某带人强行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她被迫在医院里度过了紧张的3天。出院后,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丈夫杨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1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某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权,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某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某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本文将对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阐述。
目 录
摘要 1
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 1
2. 各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
2.1.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2
2.2.我国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2
3.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3
3.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财产基础 3
3.2.我国《宪法》、《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 4
4.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5
4.1.明确配偶权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配偶权派生出身份关系的范围 5
4.1.1.配偶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5
4.1.2.国外关于配偶权的相关规定 6
4.1.3.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配偶权及其所派生出来身份权的范围 6
4.2.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6
4.2.1.侵权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 7
4.2.2.行为的违法性 7
4.2.3.严重的损害事实 7
4.2.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7
4.2.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7
4.3.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 8
4.4.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 8
结 语 10
注 释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4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各国关于婚内侵权的立法现状,在分析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配偶权 非常夫妻财产制
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或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权造成了侵害,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 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之特殊概念,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
第一,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婚内侵权是对夫妻间法定权利的侵害。
第二,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婚内侵权的时间要件。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及婚后的侵权皆非婚内侵权。这里的婚姻包括依法缔结的婚姻及为法所认可的事实婚。
第三,婚内侵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这是与民法上的一般的民事侵权的最主要的区别。
第四,婚内侵权的方式的多样性。即婚内侵权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发生在配偶之间,一般鲜为第三人知晓。作为是对婚姻法定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如以暴力殴打配偶,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
第五,婚内侵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包含一些伦理道德上的义务。[2]
2. 各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1.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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