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_论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doc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制度_论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前 言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所蕴涵的技术性措施有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确保公正审判;同时,回避制度还承担着为法官减轻责任负荷的作用,使法官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从当事人乃至案外人而言,回避制度通过维护司法中立性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使其对于裁判寄予信赖感,有利于个案的解决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有鉴于此,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皆对回避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回避制度列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专章对回避的原因、程序等作出了规定。2000 年1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回避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回避的案件比例很低,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回避成功的情况更是微乎其微。[1]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运作的现状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司法需求。本文试图通过一个理论、技术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将解释论和对策论结合起来,为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思路。 目 录 摘要 1 1.我国回避制度的现状 1 1.1.我国回避制度立法规定 1 1.1.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1 1.2.回避制度之法律价值 2 1.2.1.源于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 2 1.2.2确保司法人员中立 3 1.2.3保障司法公正 3 2. 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缺陷及其分析 3 2.1.关于回避的主体 3 2.1.1.检察人员没有纳入回避对象之列 4 2.1.2.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一些成员员是否应当在回避范围之列 4 2.2.关于回避的理由 4 2.2.1.对于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仍有疏漏 5 2.2.2.关于《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5 2.2.3.回避制度的落实依然缺乏应有保障。 5 虽然回避对象范围较广 5 实践中一些案例表明,现有规定仍然未能起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作用, 6 2.3.关于回避的程序 7 3. 对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8 3.1.扩大回避主体的范围 8 3.2.回避理由方面 8 3.2.1.要审慎对待“无因回避”制度的引入 8 3.2.2.对于申请回避事由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或称证明度 9 3.3.回避程序方面 9 3.3.1.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 9 3.3.2.申请回避权的丧失 10 3.3.3.回避决定的救济程序 10 3.3.4.提起回避的方式 10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论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治社会呼唤司法公正,回避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消除当事人疑虑,《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均作了若干规定。但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制度依然有待完善。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观察,回避制度在回避主体、回避理由、适用程序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在实践中导致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后果。有必要对我国回避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并对司法实践运作状况加以考察,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以求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关键词:回避主体;回避理由;回避程序;缺陷与完善 1.我国回避制度的现状 1.1.我国回避制度立法规定 1.1.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店小二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包含各种材料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