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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_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 言
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又说:“婿曰昏,妻曰姻。”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 录
摘要 1
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
1.1同姓与非同姓 1
1.1. 1同姓不婚 1
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
1.2士庶、贵贱 4
1.2.1士庶不婚 4
1.2.2良贱不婚 5
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
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
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
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
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
结语 10
注释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 禁止条件 礼制
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按照唐朝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主要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同姓、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关于这些禁止条件,有的学界已经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比如异类不婚,有的则尚需作进一步探讨。本部分旨就配偶的选择,了解唐代社会身份制之严谨度。同时透过法律的规定与实例,探讨社会不同身份者的婚姻禁忌,并讨论法律落实于当时社会的程度。
1.1同姓与非同姓
现从同姓不婚、外姻尊卑不婚两方面加以讨论。
1.1. 1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据说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如此,其后各朝也往往有同姓不婚的禁令。礼经中有明载,如“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据礼经所言,凡是同宗共姓,不论正姓(嫡支)、庶姓(非嫡支),虽隔百代,仍然不可通婚。唐朝承此,唐《户婚律》“同姓为婚”条曰:“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至于同姓不婚的范围,本条疏议有云:“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寝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声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并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归纳上文所述,可将同姓不婚范围分为三种情形:首先是同宗异姓者,若不能推其源,然可能同宗而异姓,不予禁止;若蒙赐姓,虽与本宗姓异,但知是宗,则予禁止。其次是声同字异之姓,不得为婚,而列于同姓范围,据此,可推知非亲属关系的同姓,也在禁限;复姓一字相同者,不列于同姓范围,可以为婚。第三是缌麻以上同宗,不得为婚。缌麻为服亲中最低等,依据唐律的解释是指内外有服亲,但在此条文中仅指同宗之缌麻亲。
如上所述,同姓范围已超过同宗范围之外了。疏议所谓“同宗共姓”,显然也包括了非同宗之共姓。再者,《户婚律》同条疏议曰:“问曰:……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可见娶妾亦须遵守同姓不婚规定。文中所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显示同姓不婚是根据同宗不婚的意念而扩大的。若违反此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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