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_下窑煤业一通三防制度汇编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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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_下窑煤业一通三防制度汇编全套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科 二○一五年 第一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 第二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4 第三章 局部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6 第四章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8 第五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风筒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4 第八章 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15 第九章 通风设施及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26 第十章 局扇无计划停风管理及处罚制度 34 第十一章 矿井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36 第十二章 矿井停风撤人制度 36 第十三章 矿井反风演习管理制度 37 第十四章 主要巷道通风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章 矿井通风图纸绘制、管理规范 39 第十六章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44 第十七章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45 第十八章 瓦斯员交接班制度 48 第十九章 瓦斯员汇报制度 50 第二十章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52 第二十一章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 53 第二十二章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56 第二十三章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57 第二十四章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58 第二十五章 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60 61 第二十七章 瓦斯治理考核奖惩制度 65 第二十八章 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69 第二十九章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70 第三十章 “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爆破”制度 73 第三十一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73 第三十二章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76 第三十三章 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 79 第三十四章 煤层注水管理制度 79 第三十五章 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80 第三十六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81 第三十七章 通风安全仪器管理 85 第三十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检验管理制度 88 第三十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90 第四十 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92 第四十一章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95 第四十二章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97 第四十三章 注氮系统管理制度 98 第四十四章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100 第四十五章 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03 第四十六章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05 第四十七章 井下分站、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要求 108 第四十八章 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移动及延线的管理制度 113 第四十九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15 第五十章 定期安全培训制度 118 第五十一章 总回风巷道内作业管理制度 119 第五十二章 “一通三防”汇报处理制度 120 第五十三章 “一通三防”例会会议制度 121 第五十四章 “一通三防”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22 第五十五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125 附件一: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128 附件二: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采集方法 130 附件三: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 131 附件四: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 133 第一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科参加。 第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0%,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四条 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五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六条 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在一条支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第七条 改变全矿井、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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