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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_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制度汇编全集
目录
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1
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2
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4
四、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9
五、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试行) 13
六、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交收管理规范(试行) 22
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管理办法(试行) 24
八、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结算细则(试行) 29
九、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融资融货管理办法(试行) 32
十、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34
十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预订购销交收管理规范(试行) 37
十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预订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42
十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厂库管理办法(试行) 47
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对挂牌的品牌商品进行买入、卖出操作订立电子购销合同。持有电子购销合同的会员可以随时提出交收申请,配对成功后进行货物交收。当天收市前未提出交收申请和提出交收申请未配对成功的电子购销合同,收市后自动进入交收流程。
第三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和操作流程
第四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
第五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由品牌商品供应商自行拟定,并将电子合同和挂牌商品信息提交至本中心,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的名称、品牌、等级、交收仓库、交收时间、质量、保证金、发票、违约责任及本中心服务费等。
第七条 本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在电子购销系统中挂牌交易。交易时间为晚间时段20:00—22:00;上午时段9:00—11:30;下午时段13:30—15:30.前一天的20:00为开市时间(如果因节假日调整,晚间时段不开市,则当日9:00为开市时间),当日15:30为收市时间。本中心如调整开市和收市时间,将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
第八条 即时购销保证金比率为合同金额的20%,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
第九条参加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条参加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商品购销系统销售商品时,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如果卖方会员尚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存货凭证》则应向本中心交付合同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会员当日收市前订立的电子合同可转让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中心按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
第十三条交易过程中,电子购销系统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四条电子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当日收市时,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在资金账户中补足全额货款。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货款和卖方注册存货凭证数量充足后,进入交收流程。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 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
第十六条 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
第十七条 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
第十八条 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九条 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本中心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向买方会员开具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购销电子交易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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