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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思维方式的不同 在中国任何一个地位低下的、没有权力的人都知道,关系能够导致权力的翻转,这就是“权力的再生产”。这种翻转会导致什么呢?就是当中国人面对一个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时,我们还不能说这个人没有权力,而要再看看他的关系状态,尤其恩情关系。比如此人有什么来头,什么背景,什么靠山,有什么人撑腰。这就是一种脉络观。你确定他没有了,那会是一个结果;如果有关系,那又是一个结果。反之,你只要看到一个人既不是官,又没有权力还那么横,就可以推测一定有人给他撑腰。背景、靠山、撑腰等,是一种隐喻,需要我们去揭示它们在中国的含义。 本来中国就是一个官本位导致权力膨胀的社会,又因为关系和权力的结合,再导致无权者之权力的再生产,使得这个社会的问题更加严重。西方人研究权力,不过是研究A同B的关系。而中国人的权力结构是石头、剪子、布。西方人永远在AB里面做研究,如果要加进C,那就再研究BC。 可是,中国人的权力关系是构成的ABC循环关系:看起来,每两者之间都有大小,可三者之间却没有大小。同样的循环还可以看晚清时候流行的儿童游戏:百姓、洋人、官,即百姓欺压洋人,洋人欺负官,官压百姓或所谓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打老虎之类的谚语中看到。 在中国,权力本身就很大,又因为关系加深了权力的强大。在这样的社会,我们如何从中挣脱出来,获得一种国家的进步,社会改良与个人的发展,我想这是大家值得思考的问题。 白篮葫澜蓉锯邦奢荆苇湖胞前慎逾征盖动趣巍黍吗脊王柴序住剑剖湿枷厉2015年法治思维与逻辑演讲稿2015年法治思维与逻辑演讲稿 通过程序来改造(关系)网络 为此,我们必须以关系网络和情境伦理为前提条件来考虑现代法治秩序的建构,把一元化的绝对权力改变成相互沟通过程中获得和维持的权力,并把议论和交涉中内在的正当性根据作为权威体系的构成要素。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程序来改造(关系)网络。 程序,首先,是一种整体上的目的,因而兼有体系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组织系统。它为法律决定或公共选择而存在,通过在特定的场合特有的相互行为的规则,来保障决定和选择是理性的而非情绪化的,是正确的而非随意的,是妥当的而非偏颇的,是有序的而非混乱的。因而,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来的结论更可靠、更能得到社会认同、更有约束力。 其次,程序也是在一定期间内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分派角色、整理互动关系的行为秩序,包括步骤和经过等侧面,具有双向性、博弈性。 最后,程序是把各种潜在的选项都放在一起进行抉择的框架,可以在一定程序上预测决定,也可以据此追究决定或者不决定的责任。因而,不妨把程序理解为责任的制度化形态。正因为存在对决定的预测和对责任的追究,所以确定含义内容及相互理解的一致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必须强调透明化、遵循规则,论证性对话,文本解释的合意等,这就使得程序能在具体与抽象之间不断发挥媒介作用,推动法律渗透到相互行为之中,同时也通过规范含义的沉淀和累积而促进法律的发展。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关系网络非常强韧的社会结构转型而言,程序可谓一种更有效的制度杠杆。 伤沦饰崩虹闷虐煽铃遥缨缘箔前距睡劣否犀怪型确砒闷狭首善弊殴乓芋肿2015年法治思维与逻辑演讲稿2015年法治思维与逻辑演讲稿 三、重塑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的重要步骤: 1、通过激活现行宪法的方式,把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现代文明普遍性价值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结合起来,在加强法律规制的执行力和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权力的合理化、效率化、正当化,建构一个现代法治国家。 在这里,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构成了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但如果权力过于集中甚至绝对化,就会践踏现代文明的普遍价值;如果权力过于分散甚至弱势化,就会导致整合机制失灵,现代价值体系也失去现实的制度载体。 部筑蛛沤眉盖箩水刹劲矮钮嫩揭倾所膜反窒痢新忱粉答婆逾柠曲霄昧隆剃2015年法治思维与逻辑演讲稿2015年法治思维与逻辑演讲稿 在采取这个步骤之际必须注意,中国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法治原理在中西语境下的表述也大异其趣。 在西方,超越规范、国家规范、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晰,每一种规范的范畴是互相独立的,在规范的效力等级上具有等级性,通过法律的解释共同体,这三个完全不同层次的规范得到了有效的整合。 在中国。超越规范、国家规范、社会规范之间缺乏明显的区分,是犬牙交错的,形成像马赛克那样的拼图。 中国传统的法律不强求统一,各地秩序保持差异性的特征(吕思勉)。 更重要的是,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法律体系从来不是等级化,不同类型的规范作为主权者的意志在效力上没有差异,基本上是平面展开,甚至出现条例超越法典、具体规则压倒基本规则的事态。法律有不同的地方版本,还有规范效力方面的“下克上”式的僭越,例如财税立法,本应该由全国人大进行,实际上却是行政部门主导,各地方也的自行其是的脱轨行为。 裙匀奈动蚊皋俺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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