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X-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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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 本文档由【 HYPERLINK 中文word文档库】 HYPERLINK 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本信息;  HYPERLINK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范文、教育、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 a href=/word文档/a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前 言 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 号文并且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规程》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 录 1 总则 (1) 2 材料 (3) 3 设计 (5) 4 制造 (12) 5 气瓶附件 (15) 6 充装和使用 (16) 7 定期检验 (20) 8 附则 (23) 附件A 本规程所涉及的主要气瓶品种一览表 (24) 附件B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25) 附件C 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 (29) 附件D 气瓶检验报告 (35)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制订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公称容积为0.4L~3000 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人工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下简称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充装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 本规程也适用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及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大容积无缝气瓶)瓶体的设计、制造、定期检验。本规程所涉及的主要气瓶品种见附件A。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的气瓶及其附件,如属于车用气瓶,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附件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固定使用的站用储气瓶组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相应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和备案。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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