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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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doc

PAGE \* MERGEFORMAT5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 (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上海市《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加快推动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激励产品设计人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以下三类企业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有关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 (一)经市软件产业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 (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年公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企业; (三)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 第三条 (审核机构) 本市设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市评审工作小组。市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相关单位申报人员的获奖资格进行核准,确定专项奖励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金额。 市评审工作小组可根据当年度审核情况,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市软件和集成电路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为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各区县信息产业、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负责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初审工作小组。 第四条 (软件产品设计人员申请条件) 软件产品设计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项目管理等工作。 (三)在申请专项奖励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获得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五条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 (三)在申请专项奖励年度,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第六条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输运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建立及工艺研发,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三)在申请专项奖励年度,研发的集成电路装备,以及关键部件和材料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第七条 (专项奖励标准) 对设计人员的专项奖励金额,由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其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以及其个人在本市发展所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和分档确定。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 专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共同负担。 专项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先行拨付,其中应当由区(县)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市、区(县)两级财力结算返回市级财政。 第九条 (申报时间) 设计人员专项奖励,每年办理一次。符合专项奖励条件的设计人员,应当于当年3月底之前,由其所在企业向其税务登记地的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核时间) 区(县)初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于当年4月底之前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评审工作小组。 市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和公示, 并于当年5月底之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奖励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专项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奖励方案,将专项奖励资金统一拨付至设计人员所在企业。设计人员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并将奖励签收单上报市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奖励限制) 设计人员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年度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诚信记录)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审计、财税等部门监督。以虚报和冒名等手段骗取专项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得奖励的设计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励,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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