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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等級划分及规模标准
提 纲一、现行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 筑物级别采用的相关规程、规范二、水利水电工程类别的划分三、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及 建筑物级别的确定 一、现行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采用的相关规程、 规范《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 -200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JJ50-9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02《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310-2004 二、水利水电工程类别的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的类型很多,如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水利工程又包括灌溉工程、排涝工程、防洪工程、供水工程、水保工程等,水电工程一般指各种类型的水电站工程。目前所接触到的资料有两种划方式,1是原建设部2007年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八类划分,缺供水工程和水电站工程),2是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及相关的等级划分规范(六类划分,缺水保和水文等)。 (一)原建设部2007年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工程类型 (二)(GB50201-94)及相关规范划分工程类型 三、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工程等别 及建筑物级别的确定 合理确定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对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均有重要意义,直接影响建筑物防洪标准、结构安全系数、管理要求等等。(防洪标准、安全标准、管理标准等) (一)工程等别 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 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3.对综和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水 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规定,应按其中最高等 别确定。 说明:与建设部2007年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相比,除工程类别有所差异外 ※工程规模和等别的分等不同,94国标将工程分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1)型、小(2)型,建设部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对灌溉、排涝工程规模和等别判别指标不同。如对Ⅲ等灌溉工程,94国标为50-5万亩,建设部为30-3万亩,Ⅲ等排涝工程,94国标为,60-15万亩,建设部为30-3万亩。 ※一般采用94国标判别。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引水枢纽工程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确定工程分等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JJ50-92规定,城市防洪工程防洪标准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按下表确定 GJJ50-92规定,城市防洪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 说明:对堤防工程及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一般不分工程等别,只讲级别或类型。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 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 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 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 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可降低一 级。 《灌排规范》GB50288-99规定,灌排渠(沟)工程根据引(排)水流量的大小确定级别,综合时取大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堤防防工程的级别应其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防洪标准按94国标,并依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确定 说 明 1.遭受洪灾或失事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提 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提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提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提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提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310-2004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划分为五种类型,类型不同设计标准也不同 注:1.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上表指标分属 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 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 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2.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 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 级以下临时性 水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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