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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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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下)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法典中心主义/民法典/单行法/体系化/去法典化   内容提要: 民事领域的法典中心主义,是指在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和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民法典应当对单行法起着法律创制上的指导作用和法律适用上的统率作用;同时单行法对民法典也起着细化补充、辅助、维持民法典体系性以及发展和实验等作用。因此在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处理好民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坚持民法典为中心的同时,做好立法的规划和统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谈论去法典化为时尚早。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也要关注去法典化的现象,注重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单行法自成体系。   四、去法典化现象并没有否定法典中心主义   (一)去法典化现象产生的原因   所谓去法典化(decodification),又称为法典的分解或者解法典化,是指由于在法典之外产生的大量特别法削弱了民法典的中心地位和基本价值,且这些特别法本身构成了若干微系统(micro-systems),从而使民法典本身被边缘化。此种现象在学术上称为“去法典化” [1]。德国学者维亚克尔,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资本主义后期将由盛转衰的“危机”, [2]法国学者里贝尔(Ripert)在1948年出版的《法律的衰落》中呼吁学界关注民法典之外特别法的大量增长现象,但当时并没有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3]直到1979年,意大利学者伊尔蒂(Irti)在书中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去法典化现象才受到各方的瞩目。伊尔蒂指出,去法典化是一种“逐渐把民法典掏空的立法活动,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在民法典之外调整民事关系,并提出一些新的原则。在民法典的周围,涌现出一些‘民事微观制度’” [4]。去法典化的特征在于:一方面,去法典化针对的是既有的民法典。去法典化现象所消解的是法典的中心地位,所以,它必然发生于那些以法典??中心的成文法国家,对于完全没有法典化的国家,当然也就无所谓去法典化问题。而且去法典化只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并非是某一学派的主观性主张。 [5]另一方面,去法典化只是使法典的中心地位受到了动摇,“民法典已经不再是民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统治者” [6],“它那井井有条的体系有时似乎不再能成为大量新法律的、组织上的参照系” [7]。但去法典化的本意并非在于反对制定民法典,或者完全否定民法典的意义。法典中心地位的动摇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法典的适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去法典化并未完全导致法典的彻底解体或者消亡。   去法典化的原因是什么?按照缪勒罗(Murillo)的看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比较法学者们都承认,在民法法系内部,出现的根本性变化是所谓去法典化、宪法化、超国家性立法以及再法典化” [8]。现代社会节奏加快、发展迅速,仅仅一部民法典还不足以有效调整全部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民法典本身是对市民生活的高度抽象和概括,难以涵盖所有生活现象,因而,以民法典为中心制定一系列单行法成为必要。由于民法典在许多方面的规范比较简略,例如,传统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部分一般都很简略,随之而出现的问题是,法院通过大量的判例来弥补规范简略的不足。这也是去法典化产生的重要原因。大量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渊源的产生,导致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具体说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单行法的大量衍生。皮卡佐(Diez Picazo)认为,“去法典化是法典之外的特别立法的增殖而导致的法典单元体的重大分裂” [9]。这些单行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劳动法、城市和农业租赁、知识产权、保险、运输合同、竞争法、垄断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这些单行立法形成诸多的微系统(micro-sys-tem),它们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原则和自成一体的制度体系,与民法的价值、原则不完全符合。 [10]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采用有别于民法典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化国家干预色彩,突出了对消费者经济地位的关注和保护。这些原则在对此类特定问题的解决上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逐渐形成独立于民法典的“微观民事规范系统” [11]。这使得民法典难以发挥中心作用,导致民法典被边缘化,被分解了。 [12]第二,法官造法的发展也推动了去法典化现象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近几十年来法官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填补法律漏洞等活动,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的发展,丰富了民法的内容。 [13]“随着立法在民法典以外不断创新一种新的民法形式,法院也通过解释或发展新的判例规则而创制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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