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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行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显然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B企业综合得分是第一名,本应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二)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
解释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定义,本案例中的邀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分别是什么?
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答案: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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