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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案[201009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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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 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协议 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 (预期利益) 交易法 (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经济人) 第四节 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五节 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1982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 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 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 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 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             预期违约; 合同的订立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性质: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    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分标准:   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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