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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导宪法学复习提纲
第一部分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政
1.宪法基本原则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解决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政治关系。
人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导致第二个原则:国家不得侵犯人权,同时有义务保障人权;但是国家经常侵犯人权,因此有必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由此导致后两个原则:法治和权力制约,前者强调国家权力受制于法律,后者强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
2.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的基本特征:实施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指导思想 基本制度 经济政策 具体制度 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国歌 二、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
解决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结构形式
解决不同级别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联邦制下,联邦中央的权力是由各邦(加盟共和国、州)通过宪法授予的。
三、民主集中制和责任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在机关内的体现: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和集体负责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2)责任制在机关间的表现:
①国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国籍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
2.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部分 国家机关
一、国家机关的产生与组织
1.国家机关的产生
原则:由法律明确设立;例外:根据法律授权,由特定机关决定或批准设立
设立机关 决定或批准机关 政府组成部门 国务院 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上一级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街道办事处 县级市、区政府 上一级政府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省级政府 设在工矿/农垦/林区等的检察院 省级或县级检察院 本级人大常委会 海事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2.国家机关的组织
(1)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是中央专有的国家机构。
(2)人大专委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长)和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长)仅设立到地级。
(3)乡级仅设立人大和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人大 常委会 专委会 办公厅 政府 办公厅 部门 法院 检察院 中央 省级 地级 县级 无 无 无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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