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 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工作。
2、县(市、区)交通局是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主体。要组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免费为通村公路提供技术指导;批复开工报告,指导村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负责乡(镇)、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室;为通村公路路基施工提供压实机械,负责对农村公路质量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对通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村民委员会作为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负责辖区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公示和举报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名称、投资规模、从业单位、质量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并在材料料场、施工现场将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向社会公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整改回访制度。对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要认真、及时进行核查,整改,并建立整改档案。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月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局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按项目汇总后,报告给市(州)交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