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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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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标准 ——原告侯某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审查应遵循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规则 【索引词】 考生违规处理 认定事实 逻辑推理 生活经验 规则 【案情】 原告侯某,女,医科大学学生。 被告某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被告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01号《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在2010年1月9日举行的研究生英语一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2010年研究生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2011年研究生报考资格”的处理决定。 原告原告侯某诉称,我在参加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英语科目考试过程中,由于考场不发草稿纸,而翻译题均为长难句,并且还有大小两篇作文,原告拿出自带A4打印纸(空纸)对翻译题目进行演练试答,内容涉及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英译汉部分的48、49两个答题点,是原题的手写内容,在手写题下方和右侧分别有内容不完整的英译汉内容。被告认定原告“携带相关文字材料”,属于作弊,并作出“2010年硕士生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2011年研究生报考资格”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我的行为属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而非“携带相关文字材料”,应属考试违纪。被告认定“携带相关文字材料”无事实根据,作出“取消2011年研究生报考资格”处理决定也无根据。请求依法撤销20100l号决定书。 被告辩称,根据考点报送的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明确注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并有监考员的签字和原告本人的签字,说明原告对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是认可的。原告报考之时,已经给予了原告足够的告知义务。原告报考时填写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原告已经详细了解了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年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须知中的《考生注意事项》、《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内容。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的告知义务,相关文件的内容对原告自然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作出20100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具有实施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被告认定原告考试作弊的证据是原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草稿纸”,该“草稿纸”是英语考试卷第(48)、(49)两个答题点的原题抄写和并不规范完整和准确的英译汉内容。被告虽然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中将该“草稿纸”定性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但并未向法庭说明其作出该定性的依据。该“草稿纸”作为被告认定原告考试作弊的唯一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其所作出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认定难以达到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法庭对被告提交的认定原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草稿纸”,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以普通民众的道德伦理观念和一般公众的经验学识,对“草稿纸”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后,对“草稿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作出如下剖析:其一,作弊者如果要对英译汉进行作弊,完全并没有必要照抄原题后再写答案,只需写明题号后标注答案即可;其二,如果是为了作弊,也没有必要只为了两道分值2分的英译汉考题而专门写一张A4的纸张,显然不符常情;其三,如果给该“草稿纸”定性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那么是否意味着本次考试有泄题之嫌、或者事先该题原题在其他复习资料中出现,而且原告百分之百的“押题”成功,但这种推断似乎不太可能;其四,如果是为了作弊,为何不把答案做标准,反而作出并不规范完整的答案;其五,从监考老师的书面说明中可知,当时发现原告的“草稿纸”是放在试卷上面的,这也同作弊行为不相符,如此作弊似乎太明目张胆也不符常情。被告不能对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草稿纸”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有效证据可以推翻上述证据判断分析,不排除人们对其作出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认定属于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的行为产生合理性怀疑。相反,从“草稿纸”的形式与内容更容易得出是对考题第48、49两题的演练与试答。而原告将“草稿纸”带入考场并在该纸上进行演练与试答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考试违纪行为。本案查明的事实还表明,被告在2010年9月28日收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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