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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附录B 参考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应对厂房、环境、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内应无污染区;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相互分开。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其储存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厂房应按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昆虫及其他动物以及防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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