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现场监控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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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 一起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现场安全监控的案例分析 施工现场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用于垂直运输十分普遍。目前在施工现场越来越多的高层高大建筑,使用井架解决人员与材料的垂直运输问题,是施工单位的首选,它快捷、简便易行、依附墙体安全稳定、故障率低、按拆移动较方便,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并应用。 但井架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保养不及时、受自然环境腐蚀以及各个部件长期磨损得不到适时更换等,往往给施工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曾经就此发布过许多政令、法规等,对井架以及塔吊等垂直运输大型建筑机械的使用提出过要求,其中有些条款甚至作为强制型标准执行。笔者前不久经历了一起此类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对现场施工安全监控工作很有现实和教育意义,略书于此,以飨读者。 一、案例简单回顾 某大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若干高层及小高层住宅楼组成。在解决垂直运输问题上,施工单位投用了几台SSB100型井架物料提升机。该批井架进场后,施工单位委托了某建筑机械检测中心进行了检测,并提交了检测合格报告。监理人员在现场观察检查,发现该批井架已经严重腐蚀,其防坠落装置的滑轮及摩擦轴件锈蚀严重,基本不能满足转动运行,但鉴于检测机构已经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监理人员在似乎对此仅有比较模糊认识基础上,仅口头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而没有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停工整改。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来现场检查,发现了该批井架在安装、防坠落装置失效等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给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下达了整改令。十分严肃的指出存在的问题:①防坠落装置失效;②架底与基础焊接不可靠;③缆风绳的绳卡少,二道缆风绳使用了同一个锚固点;④楼层部分通道防护门不齐等,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给项目总监扣分以示警告。尽管施工单位事后进行了部分整改,监理机构经过现场查验也给予了认可,并报告给安质检站,但安质监站经过复查,三个月后再次通知监理单位的该项目总监约谈,并以现金形式加重处罚。 二、案例分析 监理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公司主要领导认识到这种处罚不仅对这个项目的总监是一次安全监控的实际教育,也是对全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的一个促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介绍事件的发生经过,分析该案例的经验和教训。 分析该案例,大家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矛盾集中在既然某检测中心已经进行了检测并提交了检测合格报告,监理就不应当承担监控责任。感到监理委屈,受处罚冤枉。初看起来,这种处罚的确有些不合理,但仔细分析,监理工作又确确实实有不到位的地方,在对现场监理人员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暴露出现场监理负责人对相关政策和法规不清楚、不掌握、不了解,以致监管缺失。明明发现该批设备一没可视设备,二没通讯设备,三没自动控制楼层停靠装置,年代老化,实属淘汰产品,但没有具体文件明确该批设备不能使用,因此没有制止施工单位使用。有委屈的一面,但更有监理自身对相关法规、规范、文件等掌握浅显、政策性不强从而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而“吃亏”的一面。 三、经验与教训 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基础上,内部也对涉案人员作了相关处罚以示惩戒。但这并非目的,主要是通过该案例,能够引起其他相关人员对此类安全管理问题的重视。其实对与垂直运输设备(包括塔吊、井架等),各级政府近几年都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文件和公告: 1、2007年1月12日,上海市政府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文发出《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装拆基本要求、安装、安装质量检测、现场验收及复核、中间检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建设部2007年6月14日发布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其中限制使用技术附录中对塔式630KN?m以下起重机(不含本身)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本身)出厂年限15年(不包括15年)、1250KN?m以上的出厂年限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限制使用。超过年限的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对施工升降机SC型的(人货两用型),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SS型的(仅物料提升)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限制使用。超过年限的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 对用于建设工程的垂直升降运输设备列出以下机型:QT60/80塔机、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提升机禁止使用。 3、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08】76号文,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和监督备案登记具体办法。 4、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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