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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3.0.3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应在资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0.4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并应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4.1.2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将合同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6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场检验;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试件、结构重要部位进行复试。 4.3.3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检测数据及结论应准确可靠,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4.1 供货单位应保证其供应产品的质量,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5.3.9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测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5.4.3 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的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必须持证上岗。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检测水平,加强对施工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综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与《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配套使用。本规程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检测来取代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为此必须具备健全的试验检测机构,高素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先进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手段,采用标准的方法通过规范的程序来检测同一个项目,增加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水平。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本规程各条款所引用的标准,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被引用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下简称检测机构)接收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2.0.2 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3 试验按规定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特性。2.0.4 检测是用某种方法(包括仪器、设备、程序等)测定工程材料或施工的某项质量指标,将测定结果与设计文件要求、产品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比较,来判定该项工程材料或施工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2.0.5 实测是工程质量实际测量项目的简称。对有数值限量要求的项目,按规定采用一定的量测仪表对其进行实际量测,并将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设计或合同要求值比较,以判定这些项目是否达到规定要求。2.0.6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7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2.0.8 抽样检测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9 原位检测采取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工程的一些部位中选择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工程实体强度或一些质量特性的检测。2.0.10 型式检验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2.0.11 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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